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8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袁某甲和袁某乙、曾某某等4人从安岳县千佛寺往安岳县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安岳县岳城街道城西路口下坡路段时车辆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与刘某某靠边停放的川M*****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被告人袁某某、被害人袁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尸体检验,被害人李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被撞击挤压,致双侧多肋骨折,左侧气胸、左肺萎缩,右肺挫裂,呼吸衰竭死亡。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袁某甲之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司法鉴定,涉案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控制装置无储备行程且前制动无制动效能,核载人数为1人。经安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袁某甲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刑事谅解。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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